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温乐荆商初字第446号
原告:乐清市华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荆镇陈家山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原告乐清市华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荆镇陈家山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支付监理费67353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09年12月15日,被告大荆镇陈家山村村民委员会与原告乐清市华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大荆镇陈家山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乐清市华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担任耕田垦造工程的监理人,监理费按建设工程总造价的1.83%计取。款于开工时支付5000元,工程完成50%时支付22500元,余款于竣工验收合格后5天内付清。2009年12月15日,监理人员进场监理,直到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经财政部门审定,共计造价为3953710元,合计监理费为72353元。但大荆镇陈家山村村民委员会仅支付监理费5000元,剩余监理费67353元至今未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大荆镇陈家山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乐清市华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费67353元。款交本院大荆人民法庭转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42元,由被告大荆镇陈家山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