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谷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乐清市华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乐清市西悌电器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382执4627号
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华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乐清市**电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3964648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民初字第0141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乐清市**电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乐清市**电器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乐清市**电器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乐清市**电器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中信银行省分行的73×××93的存款人民币41580.48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郑永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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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阮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