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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华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柳市镇东仁宕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浙0382民初8739号
原告:乐清市华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乐成镇聚源西路**。组织机构代码74982032-6。
法定代表人:林宣荣。
被告:柳市镇东仁宕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东仁宕村
法定代表人:郑元象。
原告乐清市华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柳市镇东仁宕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支付监理费5.5127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12月15日,被告柳市镇东仁宕村村民委员会与原告乐清市华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柳市镇东仁宕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乐清市华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担任乐清市柳市镇东仁宕村截污纳管工程的监理人,监理费按建设工程总造价的2%计取,监理费增减以结算价为准。开工前支付合同价的50%,工程竣工后15天内支付50%。2013年10月23日,被告柳市镇东仁宕村村民委员会与原告乐清市华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一份,约定柳市镇东仁宕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乐清市华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担任村排污工程的监理人,监理费按建设工程总造价的2%计取,监理费增减以结算价为准。款于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付清。现上述两工程均已结算,被告尚欠监理费55127元未支付原告。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柳市镇东仁宕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乐清市华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费55127元。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89元,由被告柳市镇东仁宕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范亚东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代书 记员  黄一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