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2民初1331号
原告:乐清市华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乐成镇聚源西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49820326M。
法定代表人:林宣荣。
被告:乐清市柳市镇三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三里村。
负责人:朱清普。
原告乐清市华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柳市镇三里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乐清市华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乐清市华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清市华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61元,减半收取1580.5元,由原告乐清市华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慧呀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李曙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