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建发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侯马热电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319民初22918号 原告:天津建发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西昌道200号铭海中心2号楼-5、6-31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侯马热电分公司,住所地侯马市浍南工业区。 负责人:***。 被告: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示范区晋阳街南一条10号1幢-1-2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天津建发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侯马热电分公司、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建发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建发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