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蒲城县天源煤炭经销中心与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民终8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蒲城县天源煤炭经销中心。
法定代表人:闫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北京达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北京达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师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住山西省永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蒲城县天源煤炭经销中心因与被上诉人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5民初5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蒲城县天源煤炭经销中心为证明与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煤炭买卖的事实,向本院补充提交了销售煤炭销售磅单、澄合分公司煤炭提货单等证据并申请证人王立平、王若海、梁三林、卢玉宏、李会宾出庭作证。故本案应进一步查明上诉人陕西蒲城县天源煤炭经销中心与被上诉人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形成煤炭买卖合同关系。在此基础上,再核实上诉人陕西蒲城县天源煤炭经销中心主张货款及利息的计算依据,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等基本事实。在重审时应追加陕西澄合合阳煤炭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以查明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5民初57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蒲城县天源煤炭经销中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32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范红琴
审判员 段晋文
审判员 郭 强
二O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梦薇
书记员 薛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