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电龙庆科技有限公司与神木县佳明新能源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1民初12680号

原告:北京国电龙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C900。

法定代表人:朱庆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新嵘,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淼,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示范区晋阳街南一条10号1幢-1-22层。

法定代表人:师李军,董事长。

被告: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候马热电分公司,营业场所侯马市浍南工业区。

负责人:王云,经理。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宝,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王伟,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律师。

被告:神木县佳明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麟州街中段北关三组住宅小区2号楼3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佳音,执行董事。

被告:王佳音,女,199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城关镇华夏路华夏新村南区。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普,公司副总经理,王佳音父亲。

原告北京国电龙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公司)与被告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能公司)、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候马热电分公司(以下简称侯马公司)、神木县佳明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明公司)、王佳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

国电公司诉称,2016年8月2日,国电公司及案外人江西晶科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科公司)组成联合体,承包佳明公司光伏电站工程,合同工期共6个月,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2017年3月20日至,合同总价40 550万元。2016年9月6日,国电公司与晋能公司、佳明公司、晶科公司、王佳音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晋能公司通过佳明公司设立的共管账户向国电公司分阶段支付工程款项。同日,国电公司与晶科公司、佳明公司签订《神木佳明有限公司光伏电站工程三方协议》,约定《总承包合同》项下的承包人权利与义务均由国电公司享有和承担,晶科公司均不再享有和承担《总承包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自《合作协议》签订以来,国电公司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完成了项目工程的建设。2017年5月17日,上述项目全部50台光伏发电单元完成并网,至2017年8月22日项目电站已实际投入运行。2018年8月13日,就欠付工程款相关事宜,国电公司与侯马公司、佳明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对最终应给付给国电公司的工程款余额进行了结算确认,确认截止2018年8月13日工程余款尚欠国电公司11 728.35万元。截止国电公司起诉之时,侯马公司及佳明公司仍欠付9538.35万元,且因对方违约行为,已给国电公司造成了损失。因晋能公司与佳明公司应共同承担欠付款的给付义务,且侯马公司系晋能公司的分公司,晋能公司与侯马公司依法承担债务连带清偿责任;王佳音系2016年《合作协议》的签约方,不仅负有合同义务,且是佳明公司的单一自然人股东,与佳明公司存在财务混同,因此应对佳明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以上四方应对我方债务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鉴于双方仍然反存在友好合作关系,故我方本次起诉要求支付欠款4500万元,剩余欠款金额我方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晋能公司、侯马公司、佳明公司、王佳音共同向我方支付工程欠款45 000 000元以及违约金(自2018年8月14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一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晋能公司、侯马公司、佳明公司、王佳音共同承担。

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候马热电分公司、神木县佳明新能源有限公司、王佳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国电公司与晶科公司、佳明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神木县佳明新能源有限公司光伏电站工程的验收及付款情况发生争议。依据《合同协议书》及《神木县佳明新能源有限公司50MWp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合作协议》的约定,涉案项目系通过对光伏组件、逆变器、电缆等项目设备进行承建并涉及驻厂监造、检测等综合工程。且协议中约定了关于涉案项目的土建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等内容。从协议约定来看,涉案项目涉及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等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故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法律关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秦艳玲
审  判  员   安 乐
人 民 陪 审 员   李 洁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王竹萌
书  记  员   杨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