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81民初1267号
原告:镇江市瑞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茅镇港东北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梅友兰。
委托代理人:周弘建,山西大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示范区晋阳街南一条10号1幢-1-22层。
法定代表人:刘文彦.
原告镇江市瑞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现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市瑞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1.10元,由原告镇江市瑞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永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杜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