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502执75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民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02785148223W。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区北台街道办事处北台村3组。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02064069402D。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区平山路5A栋2**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辽宁民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