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民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民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502执75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民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02785148223W。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区北台街道办事处北台村3组。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02064069402D。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区平山路5A栋2**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辽宁民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