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3244号
原告:***,男,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昌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冰,辽宁企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
法定代表人:崔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霖,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姣,辽宁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民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区北台街道办事处北台村**
法定代表人:张祖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宏,辽宁泓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致红,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满族,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
被告:***,男,1993年2月21日出生,满族,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
原告***诉被告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公司、辽宁民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安致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靳志宇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徐晓琳
书 记 员 董虹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