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1004民初42号之二
原告:辽阳市忠胜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辽阳市文圣区罗大台镇新洪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4MA0QF7RC1G。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民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本溪市平山区北台街道办事处北台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02785148223W。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辽阳市忠胜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民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辽阳市忠胜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辽阳市忠胜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以“我公司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阳市忠胜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88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6894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辽阳市忠胜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