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民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营口市站前区兴旺钢管钢模租赁站、辽宁民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802执653号
申请执行人:营口市站前区兴旺钢管钢模租赁站,住营口市站前区桂丰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臧淑望。
被执行人:辽宁民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北台街道办事处北台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张祖云。
本院在执行营口市站前区兴旺钢管钢模租赁站与辽宁民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802执653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2021)辽0802执653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辽宁民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庆来
审判员  许 娇
审判员  仲玉虹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隆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