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45294号
原告:上海派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158号6幢3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神舟四路239号航创国际广场C座6层6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派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文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派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派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沙芝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