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骄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池州市天骄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皖1702行初4号
原告:池州市天骄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贵池区樟树湾小区34幢401-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581510614C。
法定代表人:许早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安徽修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池州市贵池区长江南路398号波斯曼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胜利,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平,该局职工。
第三人:喻世学,男,汉族,1965年2月25日出生,住所地: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萍,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池州市天骄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池州市天骄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行使诉的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池州市天骄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池州市天骄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贵中
人民陪审员  徐信祥
人民陪审员  杨万松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彭卓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