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7民辖10号
原告:安徽天骄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樟树湾小区34幢401-4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581510614C。
法定代表人:许早领,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清风路皖江大楼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83080771B。
负责人:刘翠霞。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中兴大街(菱北办事处办公楼一层、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33039455D。
负责人:段金勇。
原告安徽天骄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原告安徽天骄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早领系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为使当事人确信司法审判的公正性,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应自行回避案件的继续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安徽天骄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早领系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外因素干预,确保案件公平公正审理,本案不应由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金本淳
审 判 员 陈大明
审 判 员 向 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陈园先
书 记 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