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2民特10号
申请人:西安擎天工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8年04月17日出生,住铜川市王益区。
申请人西安擎天工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西安擎天工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称,请求:依法撤销铜劳人仲裁字(2022)第51号仲裁裁决书第一项、第三项(即:被申请人西安擎天工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加班费2455元;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及缴费数额为申请人***补交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事实与理由:1.被申请人没有证据来证明加班和加班费的事实,申请人不存在给被申请人支付加班费的理由和有关事实;2.补交社会保险费纠纷依法不属于劳动争议的仲裁裁决范围,也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因此应依法撤销铜川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
经审查查明:2022年10月11日,铜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铜劳人仲裁字(2022)第51号仲裁裁决:一、西安擎天工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加班费2455元;二、西安擎天工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8732元;三、西安擎天工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及缴费数额为***补交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7月19日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四、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本裁决第一项、第三项为终局裁决。
铜劳人仲裁字(2022)第51号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西安擎天工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不服铜劳人仲裁字(2022)第51号仲裁裁决,已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之诉,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对非终局裁决不服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范围。并且西安擎天工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不服铜劳人仲裁字(2022)第51号仲裁裁决,已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之诉,铜劳人仲裁字(2022)第51号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该案不属于本院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第十六条、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西安擎天工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西安擎天工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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