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03民初1421号
原告:西咸新区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西咸新区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咸新区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咸新区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咸新区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84元,由西咸新区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