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02民初5980号
原告:安康鑫盛保业建材有限公司;
住址:陕西省安康市XX花园XX乡XX村XX广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91MA70RC1C4D;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安康鑫盛保业建材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方成建设有限公司;
住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XX环XX段XX号XX栋XX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1124466B;
法定代表人:**防。
本院在审理安康鑫盛保业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方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康鑫盛保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康鑫盛保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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