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方成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高陵区水务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7民初3353号
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7916562244。
法定代表人:黄彩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春红,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莲莲,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高陵区水务局,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16101267759099576。
负责人:张俊,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利芍,系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峰,陕西渭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陵县渭河整治建设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高陵渭河整治办”),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
被告:陕西方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1124466B。
法定代表人:杜军防,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旭钊、余亚利,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高陵区水务局、陕西方成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驳回其起诉。理由为:原被告双方均希望庭外和解,为显示诚意,请求本院先行驳回其起诉。若和解不成,再另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方因正在联系被告庭外和解,若和解不成,再另案起诉,请求本院驳回其起诉,是其真实意愿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和保全费予以免收,原告在立案时已预交受理费72595元、保全费5000元,由本院退付其77595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铁臂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雷冯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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