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民辖终2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经济开发区正港园区路北。
法定代表人:关泽志,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张作鸿,男,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
原审被告:山东天盛加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黄山街道办事处见埠村北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河北**管道制造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东天盛加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作鸿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19)冀0925民初2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盐山县人民法院(2019)冀0925民初211号民事裁定,并将该案移送至邹平市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合同没有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不具备合同的形式要件,本案合同履行地为邹平市,因此河北省盐山法院无管辖权,应移送至邹平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提供的《保温补口合同》、《购销合同》上无合同签订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合同上关于管辖条款的约定无法确定是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一审法院依据该合同确定管辖权依据不足,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没有明确约定,本案应以被告住所地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上诉人住所地在山东省邹平县,本案应移送被告住所地的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处理。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19)冀0925民初21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栗保东
审判员 王铁川
审判员 温丽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