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81执1093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经济开发区正港源区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53198362135。
法定代表人:关泽志,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天盛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黄山街道办事处见埠村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MA3L82625Y。
法定代表人:王宏江,执行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河北**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天盛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邹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626民初47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天盛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小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耿殿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