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丽执字第173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天正信息系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大沽**路**号**区**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波柔婷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丽区华明工业园区金地企业总部**/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天津市天正信息系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波柔婷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4)丽民初字第405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经查,本案执行标的为358312元,执行费5274元。在执行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不足偿付申请人,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4)丽民初字第40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