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天正信息系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天津市天正信息系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某某、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津0102民初8147号
原告:天津市天正信息系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38号B区901/4室。
法定代表人:金志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辉,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宝桐,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9月6日生,汉族,天津欧亚二手车交易市场过户专员,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滨河路2599号。
法定代表人:赵喜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延刚,科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彩娟,科员。
原告天津市天正信息系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天正信息系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天正信息系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王维力
代理审判员  吴晓飞
人民陪审员  陶惠娟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