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11民初16460号
原告:徐州市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1,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杜某某,男,1972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
原告徐州市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某建设有限公司、杜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3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州市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其行为系自行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市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