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0112民初12916号
原告:昆明某某电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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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祥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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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昆明某某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昆明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某某电器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昆明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诉被告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4201元,由原告昆明某某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