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1民初1738号
原告:山东睿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长江路6658号中达御园9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高庙王乡后***141号。
第三人:***,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阳谷县行政执法局职工,住阳谷县大众街3号。
原告山东睿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山东睿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睿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布淑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