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源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邹平正九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源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681执447号 申请人:邹平正九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源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邹平正九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源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1681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源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