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2财保777号
申请人:***,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申请人:济南源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560775832Y。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8.5万元范围内,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源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8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