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5财保742号
申请人: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申请人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保额为950万元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肖 葵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郭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