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豫1302民初4375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12月6日出生,住南阳市。
委托代理人:***,河南两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郅电力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100MA4565UKXR。
法定代表人:***
地址: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原告***诉被告中郅国际电力有限公司招标投标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中郅国际电力有限公司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