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甘肃有色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
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旧大路213号
法定代表人***,该研究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甘肃雷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被告武威航天光电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丰乐镇空星墩滩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甘肃有色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与被告武威航天光电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甘肃有色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武威航天光电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4月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甘肃有色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为被告武威航天光电有限公司位于武威丰乐镇光伏产业园内49.5兆瓦光伏项目建设场地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合同约定,本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总价为120000元,在合同生效后10天内,由被告向原告支付预付评估费的约30%作为预付款,原告提交审查通过并取得备案成果报告时,被告支付剩余款项,被告延期付款时,按应付款额的每日千分之一承担逾期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了评估任务并于2014年4月即向有关部门提交了审查报告并于2014年5月4日通过审批取得备案
被告没有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过原告任何费用,经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仍然未果,已经严重违约,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的评估费用120000元,合同违约金60000元,共计18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武威航天光电有限公司缺席,但提交了《情况说明》辩称,在2014年4月我公司与原告甘肃有色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签订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同》,原告履行完合同后将成果提交给我公司员工***,***在收到成果后既未将付款申请单提交给财务付款,又未将成果提交档案室归档,直至2016年6月份才寄回成果资料,因此延误公司付款,也错失了最佳付款时机,目前我公司账上已无钱支付给原告
考虑到原告确实有劳动付出,为了更好的解决本次纠纷,体现我公司诚意,经过申请和苏州总部开会讨论,讨论结果为:由总部承担合同金额的50%的费用,支付给原告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同和委托书各1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同的事实
2.项目成果资料移交签收单1份,证明原告按约完成评估任务的事实
3.甘肃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发票签收单1份,证明原告向被告寄送发票单及已经签收的事实
4.评估单位资质等级证书1份,证明原告具有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事实
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1份,证明现评估已经审查通过并取得备案成果
本院认为,原告出具的证据1、2、3、4、5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能互相映证,可以证明被告尚欠评估费用120000元未支付的事实,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有证明效力的证据,查明以下事实:2014年4月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同》,合同编号为:WHTGD2014002.合同约定,由原告甘肃有色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接受委托为被告武威航天光电有限公司位于武威市丰乐镇金太阳园区武威航天光电49.5兆瓦光伏项目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进行评估
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本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总价为120000元,在合同生效后10天内,由被告向原告支付预付评估费的约30%作为预付款,原告提交审查通过并取得备案成果报告时,被告支付剩余款项,被告延期付款时,按应付款额的每日千分之一承担逾期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4月即向有关部门提交了审查报告并于2014年5月4日通过审批并取得备案
按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武威航天光电有限公司没有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评估费用,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遂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约定的内容合法,双方因合同的约定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原告按约定完成了委托事务,被告亦应按约定及时向原告支付评报酬,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评估费用的请求应予支持
因被告违约欠款不还,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应当酌情承担违约金,但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过分高于未按时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适当调整
因原告在诉讼中没有主张被告违约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故违约金的负担应根据原告的损失参照借款合同酌情确定
被告关于该公司员工***延误公司付款,承担合同金额50%费用的意见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武威航天光电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甘肃有色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评估费用120000元
被告武威航天光电有限公司按年利率6%支付原告甘肃有色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违约金(违约金从2014年5月4日起计算至评估费付清之日止)
以上一、二项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被告武威航天光电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绝履行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则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法院将不再立案执行
审判员***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