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21897号
原告:甘肃有色工程勘察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旧大路213号。
法定代表人:周继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文,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江,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地震工程研究院,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450号。
法定代表人:郑和祥,该院院长。
原告甘肃有色工程勘察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省地震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甘肃有色工程勘察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有色工程勘察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41元,由原告甘肃有色工程勘察设计研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祝 静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程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