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蓬莱泺兴钢结构有限公司
>
司法风险
>
裁判文书详情页
蓬莱泺兴钢结构有限公司
中标信息
诚信信息
荣誉信息
企业人员
项目经理
资质信息
工商信息
司法风险
蓬莱泺兴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洛阳华冠传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沃德福重型汽车车桥有限公司、洛阳华冠齿轮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684民初25-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蓬莱泺兴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小门家镇吕家洼村西蓬水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申请人:洛阳华冠传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孟津县华阳产业聚区管委一楼。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南沃德福重型汽车车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山园区纬六路6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申请人:洛阳华冠齿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孟津县朝阳镇朝阳街。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本院受理解除保全申请人蓬莱泺兴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洛阳华冠传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沃德福重型汽车车桥有限公司、洛阳华冠齿轮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作出(2016)鲁0684民初25-1号民事裁定,查封洛阳华冠齿轮股份有限公司在山东蓬翔汽车有限公司的债权140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蓬莱泺兴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洛阳华冠齿轮股份有限公司在山东蓬翔汽车有限公司债权140万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首页
查企业
查中标
查资质
未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