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泺兴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洛阳华冠传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沃德福重型汽车车桥有限公司、洛阳华冠齿轮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684民初25号
原告:蓬莱泺兴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小门家镇吕家洼村西蓬水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告:洛阳华冠传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孟津县华阳产业聚区管委**。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告:河南沃德福重型汽车车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山园区纬六路**。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告:洛阳华冠齿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孟津县朝阳镇朝阳街。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蓬莱泺兴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华冠传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沃德福重型汽车车桥有限公司、洛阳华冠齿轮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原告蓬莱泺兴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蓬莱泺兴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蓬莱泺兴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865元,由原告蓬莱泺兴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