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684执1762-1号
申请执行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蓬莱区小门家镇吕洼村西。
法定代表人韩永霞,任经理。
被执行人海阳大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旅游度假区海滨路。
法定代表人黑田正史,任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阳大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海阳大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海阳大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证号为:海国用(2007)第178号、土地使用面积116640.**平方米土地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荣宗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