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684民初25号
原告:****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小门家镇吕家洼村**蓬水路**侧。
法定代表人韩永霞,任经理。
被告:洛阳华冠传动科技有限责任,住所地洛阳市孟津县华阳产业聚区管委**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梅利红,任董事长。
被告:河南***重型汽车车桥有,住所地洛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山园区纬**路**号路6号。
法定代表人梅利红,任董事长。
被告:洛阳华冠齿轮股,住所地洛阳市孟津县朝阳镇朝阳街阳镇朝阳街。
法定代表人:梅利红,任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华冠传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河南***重型汽车车桥有限公司、洛阳华冠齿轮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865元,由原告****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武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