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泺兴钢结构有限公司

申请人蓬莱泺兴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002民初3940-1号
申请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小门家镇吕家洼村蓬水路。
法定代表人:韩永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强,山东润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妍、崔萍,中建一局公司员工。
申请人****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500万额度的存款。
申请人自愿提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提供的担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诉讼标的额50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XX野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丛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