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0民终18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琼,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波,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小门家镇吕家洼村蓬水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韩永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星,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庄路。
法定代表人:沙海,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港城东大街588号1号楼14楼。
上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钢结构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2民初3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与****钢结构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454元,减半收取727元,由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侯进荣
审判员 于大海
审判员 王军志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丛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