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04执357号之一
安徽省寿县楚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实验区焦岗湖镇万岗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实验区焦岗湖镇万岗村民委员会未履行淮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淮仲裁字(2020)第61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经安徽省寿县楚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929800元。
执行中,安徽省寿县楚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实验区焦岗湖镇万岗村民委员会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淮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淮仲裁字(2020)第61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 辰
审 判 员 王 艳
审 判 员 葛新亮
法官助理 姚心乐
书 记 员 王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