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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901民初3028号 原告:何某,1970年8月2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告: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阿克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田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邹某,男,1993年5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原告何某与被告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阿克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邹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后,原告何某于202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何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何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何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