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121民初9965号
原告:张某某,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青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州某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
法定代表人:林某。
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负责人:***。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福州某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4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2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某某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7元,减半收取计898.5元,由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