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102执异171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茶园街道沁园支路49号北侧综合办公楼3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享,福建北河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福银,福建北河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业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A区29号楼二层2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业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1)闽0102执4349号】,异议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2021)闽0102执4349号的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2021)闽0102执4349号执行一案的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撤回对本院(2021)闽0102执4349号执行案件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榕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