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

绥芬河市瑞丰钻井队、黑龙江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125执970号 申请执行人:绥芬河市瑞丰钻井队,住所地宾牡丹江市绥芬河市建安综合楼*号车库。 法定代表人:***,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5月29日,汉族,打井队队长,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电碳街**号。 法定代理人:梁某,职务:院长。 本院依据宾县人民法院(2018)黑0125民初51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绥芬河市瑞丰钻井队与黑龙江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建筑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9646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绥芬河市瑞丰钻井队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8)黑0125民初5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