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82民初5837号
原告:张某某,女,1974年1月11日生,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红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3月1日,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阳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阳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庞某某,男,1957年12月16日生,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远某公司(原名称:宜兴市远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虞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大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宜兴市公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3年4月26日生,住宜兴市。
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庞某某、江苏远某公司、江苏大某公司、宜兴市公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现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