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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远某有限公司、江苏东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82民初11019号 原告:宜兴市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虞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 法定代表人:陆某。 原告宜兴市远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东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宜兴市远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宜兴市远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兴市远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650元,合计1675元,由宜兴市远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舒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