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82民初4148号
原告:王某,女,1957年1月30日生,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虞某。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某与被告江苏某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