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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江苏某公司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82民初4148号 原告:王某,女,1957年1月30日生,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虞某。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某与被告江苏某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