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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江苏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82民初3118号 原告:蒋某,男,1969年3月24日生,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和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虞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某与被告江苏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2025年3月31日,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蒋某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5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22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宗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