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06民初9889号
原告:惠山区钱桥方某经营部,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
法定代表人:***。
原告惠山区钱桥方某经营部诉被告宜兴市远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惠山区钱桥方某经营部于202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惠山区钱桥方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惠山区钱桥方某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727.5元,由惠山区钱桥方某经营部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