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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02民初7264号之二
原告:湖州吴兴菁山岭彩色地砖厂,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东林镇青山施介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2MA29KBKK9C。
责任人:李阿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世东,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远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陆平村陆平7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28996859Y。
法定代表人:虞卫才。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吴兴菁山岭彩色地砖厂与被告宜兴市远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吴兴菁山岭彩色地砖厂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宜兴市远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吴兴菁山岭彩色地砖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吴兴菁山岭彩色地砖厂撤回对被告宜兴市远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9元,财产保全费613元,合计诉讼费1522元,由原告湖州吴兴菁山岭彩色地砖厂负担。
审判员朱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宏伟
书记员吴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