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93民初308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5年5月16日生,住长春市**关区黑嘴子街道黑林子委**组。
被告:长春市吉同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关区长春大街永长小区**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3年12月13日,住吉林市农安县新农乡大房身村后武家屯**组组。
原告***与被告长春市吉同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发现案情较为复杂,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